类案同判的证成逻辑与进路
时间:2023-04-12 07:56:08
类案同判的证成逻辑与进路一文创作于:2023-04-12 07:56:08,全文字数:32573。
类案同判的证成逻辑与进路括本院的不同法官)裁判类案时针对某一法律问题产生不同意见意欲偏离先例,不应被禁止或反对,只需要履行向最高法院提交偏离报告的义务即可。如此一来,在维护法的统一性的基础上,还兼顾了法律制定、解释及适用的正确性,提高了法院的办案效率。提升公民和国家机关对判例的重视程度也是推行类案检索的重要前提。我国属于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因此对成文法的重视程度会明显高于判例,产生了指导性案例数量较少、非指导性案例缺乏权威性的困境。案例指导制度的积极作用在于可以通过先例为同类案件提供明确的指引,而非指导性案例的积极作用则体现在通过司法裁判的不断实践,从而抽象出运用原理,为扩充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打牢基础,指导性案例和非指导性案例在司法运作系统中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辅相承,以达到扩大指导性案例法律要点覆盖面和增强非指导性案例权威性的目的。
(二)实践层面,进一步优化类案检索的操作方法
第一,需要明确强制性类案检索针对的案件范围和具体类型。类案检索是指法官通过在线检索、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发现与待决案件在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相类似的案例,为待决案件裁判提供参考。强制类案检索的案件范围,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可以界定在以下情形:法律规则适用不明的案件、新类型案件、对于法律适用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拟判意见与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当事人援引类案生效裁判支持主张的案件。类案检索情况应当形成单独的检索报告,也可以作为审理报告的一项内容,经过类案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在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评议时,单独汇报检索结果和分析应用情况。
第二,需要根据先决案例的指导性强度,明确类案检索的顺序:(1)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最高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裁判文书;(3)最高法院及其相关业务部门发布的典型案例、作出的生效裁判;(4)省级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最高司法机关主题性新闻发布案例;(5)法学核心期刊或权威案例研究机构刊用案例研究论文。
第三,需要充分运用检索报告。拟裁判意见与经检索发现的类案裁判结果一致的,合议庭、独任法官可以径行作出裁判,但存在以下情形需要法官会议共同研究:同一位阶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分歧;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改变本院或者上级法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规则;未检索出类案,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形成新的裁判规则。
第四,各级法院需要根据《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意见》的规定,建立裁判意见分歧解决机制,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宪性进行审查,维护法律规范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若出现类案适用的法律规范不统一的情况,及时根据分歧解决机制进行化解。当待决案件拟作出的裁判结果有悖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或者与类似指导性案例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抑或该裁判结果将适用新的法律标准,合议庭应当建议提交部门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涉及上级法院先决案例裁判结果与待决案件裁判意见相左时,应当呈报至该上级法院直到最高法院研究确定。下级法院已解决分歧的案件生效文书应向上级法院审判管理机构报备。
最高法院需要继续加强类案检索技术的研发,在全国范围内探索建立统一的检索案例库,开发用户体验良好的检索工具。当前,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至少应由省级法院建立类案检索库,为法官裁判提供类案裁判意见的参考与支持,并且在未来可预期的时间内,尽量实现全国案例库数据兼容与共享。
(三)技术层面,进一步提升数字化支持力度
类案同判作为智能化司法的重要表现之一,其可行性和正当性在于历史数据库中的先前判决的准确性确有保障,相应的裁判模式也能得到反复验证[8]。想要全面推进智慧司法建设,在司法裁判实践中“推动人工智能等新科技与法律的深度融合”[9],有益于类案同判的有效发展。由于人工智能在价值判断和道德伦理层面的缺失,使其对每一个特殊案件的推理和评价都是有限且僵硬的,这与司法裁判追求的个案正义背道而驰,这也是智慧司法在推进类案同判制度中仅起到辅助作用,且目前仅适用于简易的民商和行政案件的根本原因。
推动我国类案同判的有效发展,首先应当健全大数据时代的裁判思维,通过培养司法人员的规范思维来抵御大数据带来的数字解决主义、司法实证主义和法律实用主义的挑战[10]。值得庆幸的是,随着互联网法院和智慧法院的建立健全,针对案件量大且较为简易案件,“类案同判”的经验已经逐步开始通过类案检索系统等人工智能的辅助进行推广和使用。至于是否要进一步通过标注法律文本中关于道德、情理、伦理、价值等要素,促使人工智能进行机器学习,从而构建识别包含道德推理和价值判断的复杂案件的功能,达到降低类案异判概率的目标,这涉及伦理层面的矛盾与冲突,值得进一步思考。
为防止大数据和智能化以统一裁判和绝对公正的假象来蚕食法官的自由意志,应当从思想层面坚定司法人员的司法道德,同时健全司法人员的多元化裁判思维、规范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限度,是保障类案同判稳定发展的根本途径。
当前在我国,重视类案检索制度、案例指导制度的运用,并辅之以“非指导性案例”[11]的学理启发作用,是现有条件下促使类案同判有效发展的重要途径。当然,制度构建仅仅是彰显和推动类案同判的第一步,裁判理念的及时更新和裁判方法的技术性进步,更有待于法官群体的集体智慧和共同努力,未来任重道远,但可乐观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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