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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体育法》的立法评析、立法创新及重点配套立法完善

时间:2023-04-12 07:03:57

新修订《体育法》的立法评析、立法创新及重点配套立法完善一文创作于:2023-04-12 07:03:57,全文字数:42276。

新修订《体育法》的立法评析、立法创新及重点配套立法完善

体育仲裁法庭。新西兰根据《体育与娱乐法》建立了新西兰国家体育法庭。2019年,马来西亚对《体育发展法》进行了修改,最主要目的在于建立马来西亚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删除了原本的体育咨询小组的规定,将这部分替换为新的第六章体育仲裁委员会。因此,建立体育仲裁制度成为了各国体育立法的通行做法,也是近年来各国体育立法的基本趋势。第九章“体育仲裁”章是新增章节,共10个条款,是此次《体育法》修订中十分重要也是广受关注的一章。建立体育仲裁制度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我国体育领域司法主权的紧迫要求。根据2021年实施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13.2.2条的规定,如果一个国家的运动员遇到兴奋剂纠纷,假如该运动员上诉时其国内没有上诉机构或不可用,则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有权向CAS提起上诉[7]。如果我国不建立自己的体育仲裁制度,那么国内运动员的兴奋剂纠纷将可能到CAS上诉。所以,为了维护我国在体育领域的司法主权,建立国家的体育仲裁制度十分必要。“体育仲裁”章对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系统性规定,及时填补了我国体育法律制度的空白。根据新修订《体育法》“体育仲裁”章的规定,结合近期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配套性立法《体育仲裁规则》和《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内容,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在解决CAS等体育仲裁的经验基础上,也依据国情,体现了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特色。

1.10 “监督管理”章的立法评析

“监督管理”章是新增章节,共8个条款。该章对《体育法》真正发挥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该章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权责,并建立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的报告制度。这是进一步压实了地方人民政府在体育事业发展上的责任,对督促地方政府履行职责,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而言至关重要。其次,该章为建立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制度,尤其专门针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行政许可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最后,该章将为全面完善体育市场监管体系和体育行政执法体系提供法律依据。要完善我国体育市场管理体系,实现新时代中国体育市场的繁荣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的一项任务是完善我国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制度,让体育市场的管理于法有据,实现体育市场管理的法治化。同时,体育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则是实现体育市场管理的关键手段。“监督管理”章将有助于解决体育市场监管难、体育执法难的局面。

1.11 “法律责任”章的立法评析

“法律责任”章相较于原法“法律责任”章的原则性规定,更为详尽具体,对处罚的规定更为清晰。解决了以往《体育法》实施过程中对违法行为难以规制的问题,使新修订《体育法》真正成为具有约束力、强制力的“有牙齿的法律”,改变了以往《体育法》促进法、“软法”的性质。此外,“法律责任”章还考虑到与刑法、民法典的协调,形成了对兴奋剂问题规制的协同关系。

1.12 “附则”章的立法评析

“附则”共3个条款。第120条是有关在国际体育运动中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尊严保护的条款。第121条根据原法第55条的修改而来,是关于军队和警察部队体育的规定。第122条是关于新修订《体育法》的实施时间的规定。

目前,国际形势纷繁复杂,国际体育领域也不断陷入政治漩涡。《奥林匹克宪章》第50条、美国《罗德琴科夫反兴奋剂法》、“俄乌冲突”引发的“体育制裁”、美国发起的奥运外交抵制等,都预示着体育领域随时可能陷入地缘政治冲突之中。新修订《体育法》“附则”章第120条的设立为中国应对体育领域出现侵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尊严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采取相关的反制措施,避免中国陷入被动状态。因此,该条款的设立是十分重要的,是把握了国际形势的条款。

2 新修订《体育法》的重大创新

2.1 中国体育权利体系的构建

新修订《体育法》首要的重大创新是开始建立中国的体育权利体系。公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运动员受教育权、选择注册权,体育赛事组织者权利等在新修订《体育法》中得以法定。这意味着中国体育法治建设从“管理型”模式转变为“权利型”模式。以人民为中心,以“权利”保障为核心的体育事业发展思想正式通过国家法律确立起来,中国体育立法的理念开始全面转向权利本位。从比较体育法的角度来看,虽然许多国家的体育法也明确了体育中的各类权利,但从具体权利内容来看,我国新修订《体育法》所确立的权利内容更为丰富。且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体育法》在注重权利保护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在体育事业各领域的责任,这与国外相关体育立法存在一定差异。国外立法虽然也涉及政府权责,但有关政府权责的规定没有像我国体育立法一样,深入体育事业各个方面、领域,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体育事业的重视,以及对公民体育权利、体育福祉的高度关注。

2.2 全民健身战略的法定化

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 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8](简称国发46号文)指出,要“营造重视体育、支持体育、参与体育的社会氛围,将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体育强国建设纲要》[9],在战略任务部分明确要求“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助力健康中国建设”。新修订《体育法》也明确了国家实施全民健身战略,虽然全民健身是国家战略的提法此前已有,但新修订《体育法》的规定则正式从国家法层面,将这一项国家战略法定下来,使《体育强国建设纲要》中提到的全民健身真正上升为国家战略。且新修订《体育法》中的诸多规定,如政府在全民健身中的责任,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场地设施、体育公园建设等都紧紧围绕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的实施,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2.3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制度的新设计

《民法典》诞生以来,体育界一直对自甘风险条款(第1176条)充满期待[10]。《民法典》第1176条对于体育界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当然,也需要理性认识到,体育伤害事故问题并不能完全依靠《民法典》来解决。要解决多年来学校体育里面的伤害事故问题,还需要制度和政策上的多维配套,否则学校不敢开体育课、体育教师不敢上课的局面仍然难以改观,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仍难有起色。建立保险制度是学校体育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实际上最终问题是赔偿,那么通过保险来化解赔偿矛盾是有效的办法。有些国家体育立法中就明确规定了体育保险条款。就目前我国实际情况来说,或许难以像有些国家(如日本)一样将学校体育伤害纳入国家赔偿,但可以建立完善的保险制度,把赔偿问题解决好。因此,新修订《体育法》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的确立是保障青少年和学校体育顺利开展的重要法律基础,将为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学校体育发展问题提供有效途径。

体育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建立从国家法律层面进一步提升了体育科目在我国考试制度中的地位。目前许多省市已经将体育纳入中考成绩,并不断提高体育科目成绩的比重。新修订《体育法》对体育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规定将为今后不断探索体育考试制度改革留下了法律空间。

当然,无论体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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