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廉政措施的特点与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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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廉政措施的特点与实效地官员的素质与官场风气密切相关。地方官员为政清廉,重典治赃,那么,当地自然风清气正。如寇准治巴东,范仲淹治陕西,包拯治端州等地即是如此。相反,必是贪风蔓延。如北宋“五鬼”“六贼”等贪官在北宋京城、江浙等地的搜刮就是典型。其三,在实践过程中具有非连续性与不一致性。宋初太祖明令:“若犯吾法,惟有剑耳。”其后,又规定大赦中“十恶、故劫杀、官吏受赃者不原”,即官吏贪赃为不赦之重罪。太宗惩贪“法令犹未驰”。自泗州录事参军徐壁贪赃弃市后,官吏犯赃被杀者屡见不鲜。可见,北宋前期惩贪成效颇著。但至北宋中后期,官吏枉法犯赃者,其处罚渐趋从轻。坐赃当死者,或被特贷,更有甚者,治贪渐趋空文。至南宋,当时除孝宗一度整肃吏治外,其它时期多贪浊成风,贪赃多“追纳赃钱入官”而已。
其四,在实施方法上具有局限性和不彻底性。其主要表现是:一为宋代惩贪机构虽设有刑部、大理寺、审刑院、御史台等,但最终由皇帝直接控制司法权。如此,皇帝的品性与素质就直接决定了治贪养廉的程度。二为实行连坐制,宋律规定职官、干系人、同保人及长吏都有觉察赃吏之责,这虽强化了监督贪赃的力度,但一官犯赃,受追究的往往有一批人,有时甚至牵连无辜。三为法外用刑或曲法宽纵。宋初诏敕并行,以敕破律,使皇帝严惩赃吏之策得以直接执行,以致当时被皇帝诏令杖杀朝堂、腰斩弃市的赃吏不绝于书。其后,朝廷治贪往往“纵而复抑,抑而复纵”。宋代治赃法外用刑或曲法姑息,其局限性不言自明。
除贪兴廉的历史启示
宋代虽有君国不分、特权世袭等滋生贪风的固有弊端,但其除贪兴廉的认识、体制、成效与方法等,同样具有借鉴作用与积极启示。
一是“吏不廉则政治削”。宋人认为,“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贪吏临民,“或则屈法,或则滥刑,或因公以逼私,或缘事以行虐,使民受弊甚于蠹焉”“蠹盛则木空”。官员贪赃枉法,吏风败坏,就会危害社会,以致影响国家稳定。从历史看,吏廉则治,“吏不廉则政治削”。故治国须“削除蠹弊,禁止贪婪”,以免政削国亡。
二是“王者禁人为非,莫先于法令”。除贪兴廉,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只有以法治国,国家才能大治。历代治世,法制必须完善。宋代君臣曾多次指出:“王者所以治天下,惟在法令”“朝廷法令行则易治”“治道之要,无大于此。……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
三是“尤严贪墨之罪”。贪墨之罪,祸患无穷。只有严贪墨之罪,才能防患于未然,提高官员拒贪守廉的素质,使“士人顾惜终身,畏法尚义。受财鬻狱,必大减少”。只有吏治清明,才可除天下之害,兴天下之利。
四是强化监督,防治并举。按宋代监察制度,监察官选任已开始摆脱宰相的干预,监察权相对独立,体制渐趋完备。在防治并举的强化监督机制下,一切违法活动都能受到制约。这不仅表现在台谏官职能侧重于监察宰执百官,而且监察人选要求有治政经验和刚正品格以及实行回避法等。在宋代的监察实践中,甚至出现了监察大臣要求匡正君主行为的上书。当时,监察朝官敢规谏皇帝“以私害公,以恩挠法”的行为,有的甚至公开喊出了“天下者,中国之天下,祖宗之天下,群臣、万姓、三军之天下,非陛下之天下”的呼声。
五是反对“贪利禄而不贪道义”,提倡“作好人而不作贵人”。其含义有三:一是反对贪图利禄,不是否定或不要利禄,而是以正俸“足以养廉耻,而离于贪鄙之行”;二是“循规矩,重名器,持廉节”;三是倡导不作贪利禄的“贵人”,而要作守道义的“好人”。在一个吏治败坏的社会,教育与培养官员良好的道德素质,提高其守法持廉的自觉性,可从根本上杜绝贪欲的滋生。
宋代廉政制度及其实践表明,反贪倡廉是社会治理的一个系统工程。宋制虽存多种历史局限性,但其相对完善的反贪机制、良好的反贪成效,仍为后世除贪兴廉提供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与教训,具有宝贵的借鉴作用与积极的启示意义。
(作者为贵阳孔学堂高等研究院研究员,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注释】
①[元]?脱撰:《宋史》,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3871页。
②[清]徐松辑、舒大刚总编纂、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4638页。
③[清]赵翼撰:《廿二史札记》,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5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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