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公平性实证研究
时间:2023-04-12 02:52:31
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公平性实证研究一文创作于:2023-04-12 02:52:31,全文字数:17474。
款提供方(经营者)因所掌握的信息质量更高而处于优势地位,而相对方(消费者)因所掌握的信息质量更低而处于劣势地位,这会导致双方在合同当中地位的不平等;第四,不同主体对同一信息的理解存在差异,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通常为企业组织,较消费者对同一信息的理解、处理都会更加全面系统高效;第五,信息差异可能是由主观与客观造成的,提供方在处理信息时会更加客观,而相对方会更加主观,这就导致双方信息差异的产生。
(一)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方与提供方
1.监督方之立法规制
在各种规制方式中,立法规制最为有效。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了互联网领域的法律制度宏观发展方向,并为相关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而网络购物作为电子商务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要在网络购物如火如荼发展的情况下,在保障交易稳定的同时平衡各方利益。2020年《民法典》的出台以及一些法律规章制度(如于2019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14年公布的《规范指引》)的实施,对格式条款有了一定规制,不过法律具有滞后性,在瞬息万变的网络发展大背景下,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立法,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有关法律的制定要进行综合考虑。首先,立法要有针对性,如仅针对网络购物合同项下格式条款实质与形式公平的内容、程序上的规制;其次,要改变我国行业的立法现状,不单单要建立专家、学者的参与机制,还应更加重视遵照法律日常经营、生活的经营者、消费者,尤其要倾听消费者的声音;最后,在适应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制度,如欧盟在《关于消费者合同中不公平条款的指令》中除了规定原则性的条款之外,还专门细化规定了具体的评定标准。
2.监督方之司法规制
司法规制是指法官基于对实质公平的追求,对格式合同进行审查,消除格式合同中不公平条款的影响,维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4]。而所谓的“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是指由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并对其法律效力作出积极或消极的判断。自由裁量是指法庭在审理过程中,通过严格解读格式条款来控制不公正条款。其中,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因立法规定的不完善在个案的裁判过程中适用范围过宽,应基于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对提供法律适用标准的制度予以限制,如构建“黑名单+灰名单”制度[5]。
(二)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与相对方
1.提供方积极改进与自我完善
对提供方来说,要在保持自身话语权与利益不被监督方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手段规制予以削弱是不可能的,这是因为提供方本身在合同当中已经处于优势地位,其部分权益与财富是基于有利于自己的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减轻自身的责任与义务,加重消费者的责任、限制,甚至排除其主要权利而取得的,于消费者一方并不公平。
因此,在与消费者订立含有格式条款的网络购物合同产生纠纷时,为避免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甚至被行政处罚等情况,提供方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第一,与相对方订立合同时须保有协商痕迹,如在合同中增加“根据贵我双方的多次沟通结果,我方拟定如下合同条款,请贵方予以核实确认,如有异议,可在此沟通协商”等表述;第二,一般格式条款形式上的“去格式化”,如在合同封面避免出现“合同文本由甲方编制”等;第三,重要格式条款形式与实质上的“格式规范化”。除此之外,在技术层面,可以通过设置专业法务、律师等对格式条款进行修改完善,以应对之后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
2.提供方加强行业自律与内部监督
通常来说,提供方以企业居多,因此除了企业本身要进行积极改进与自我完善之外,针对其内部的自律监督,即行业协会的监督,必不可少。行业自律是一种规范行业行为、协调行业利益关系、维护行业正常秩序的契约公契体系,其核心内容是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6]。建立网络购物行业自律组织更是如此,其就是用以保障行业共同利益与持续健康发展。
在建立行业协会进行自我监督的同时,出台内部惩戒机制是行业自律的定心石。第一,修改和完善现有的行业自律公约,使其变得更为细致可操作;第二,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如出现与消费者的法律争议与纠纷时,行业协会可以及时依照自律公约进行高效协调,而无须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来解决;第三,定期披露曝光,如协会内部成员因涉及不公平格式条款致使消费者合法利益受损时,行业协会可以对其降低内部信用评级;第四,设立自律保证金制度,如某一成员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可将其保证金相应扣除等。提供方的行业自律与组织监督可以有效引导与推动整个行业绿色健康发展,规制格式条款提供者,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三)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方与相对方
1.相对方积极维权与自我提升
对相对方,即网络购物合同消费者而言,除了要有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之外,更要提升自身的法律常识、知识素养,从而避免盲目维权、不合理维权、维权失败等现象发生。首先,在与格式条款提供方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慎地阅读与思考后再与其订立,如发现条款内容意思表示模糊不清、自身权利减少而利益增加等不利于自身的情况,一定要与提供方协商确定;其次,在发生基于格式条款的法律纠纷时,通过多途径、多渠道,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加以解决,如仲裁等替代性解决机制;最后,积极向法律领域、专业领域人员咨询。
2.消费者保护组织与社会舆论监督
除了上文相对方自身所做的努力之外,消费者保护组织与社会舆论监督也起着重要作用。在我国,以中国消费者协会为主,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7]。作为合法的社会团体,它负责引导消费者树立安全防范意识。除此之外,互联网时代的社会舆论监督具有相对独立性、公开性、隐性强制性等特征,已成为一股强有力的社会力量[8]。
四、结语
本文首先从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公平性上提出了如何在合同自由的体制下,对格式条款内容加以控制以实现合同公平正义这一网络购物平台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其次,从网络购物合同中涉及格式条款纠纷的案件中筛选出共114份判决进行实证研究,除了对所得结果进行数据化呈现以及分析产生的原因之外,得出了“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并未达到真正的公平”“互联网法院的创设有助于帮助格式条款纠纷的解决”“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之立法不完善”“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本身具有的不可协调性而导致多数不公平情况的发生”等结论。最后,基于数据分析所得结论,站在“信息的传播与处理”模型“信息规制与管控之监管者(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监管方)”“信息规制与管控之销售者(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信息规制与管控之购买者(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相对方)”这三个不同角度,提出不同的对策与建议,即监督方在立法、行政、司法上的规制,提供方积极改进与自我完善、行业自律与内部监督,相对方积极维权与自我提升、消费者保护组织与社会舆论监督。
在实践中,无论采用何种形式规制、约束、监督,都有其自身的优点与不足,每个个体、团体、组织都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在网络购买合同的格式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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